自2022年3月份开始,上海各区陆续报告有新冠疫情肺炎病毒的确诊病例。由于此次传播的病毒极具传染性,全员进行封闭式管理。因此企业再次面临疫情期间用工管理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工资支付方面的问题,近期很多企业咨询涉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现本文简要对目前常见的情形进行简要整理,以供参考。
Q1: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以本市企业为例,分别按以下三个情形处理:
(1)企业通过居家办公等方式正常开展业务,不构成“停工停产”,应正常发放工资;
(2)员工无法远程办公的,企业应在与员工协商的基础上,首先使用带薪休假、企业福利假期等,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3)带薪假期用完后员工仍不能返港,或员工无带薪假期可用的,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全额支付工资,并与员工就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的工资支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Q2:企业如何实施停工停产?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停工停产”进行明确的定义。结合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与相关理论,停工停产一般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造成经营严重困难,或受制于政府的封控措施,导致企业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因此企业单方面决定暂时中止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使员工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劳动的情形。
企业应当就停工停产事宜履行民主程序,听取全体员工或员工代表的意见。实际操作中,为兼顾效率性与便捷性,企业可通过线上会议、OA 系统、电子邮件、企业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员工进行协商。履行民主程序后,企业宜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所有员工,通知的内容的内容一般应包含:停工停产的开始时间、安排停工停产的部门、停工停产部门员工的工资安排等。此外,企业可仅针对部分员工采取“停工停产”措施。
Q3:居家办公是否属于“停工停产”?
需区分情况。
(1)若居家的员工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则完全可以也应该视同该员工已出勤到岗。为减少纠纷,我们建议企业与员工对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考勤方式等预先进行约定,并通过微信群、企业微信、工作邮箱邮件等形式保留相关证据。
(2)若居家员工依赖企业的相关设备才能开展工作,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理论上可以视为该部分员工已“停工停产”,但受限于法规、案例鲜有对出现该情形时能否自动视为停工停产的规定、具体分析。为避免实际发生纠纷时产生疑义,我们建议企业先行告知该等员工:公司对其所在部门采取停工停产措施,并与该等员工就停工停产及停工停产后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同时保留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截图。
Q4:企业实施停工停产期间向员工支付生活费,是否要以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为前提?
根据司法实践中相关类案体现的裁判精神,企业因为封控措施无法营业,进而导致停产停业的情形是存在的,法院支持该类企业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及《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2条的规定支付工资,即企业支付生活费并不以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为前提。
Q5:如何支付“正常提供劳动”员工的工资?
答:需区分情况。
(1)若企业安排员工通过灵活方式线上办公,其正常经营几乎不受影响的,不构成“停工停产”,企业应正常发放工资;
2)若企业停工停产后,虽工作停滞,但企业要求员工到企业值班,或要求员工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的,如:企业停工停产后,仍应由财务人员负责操作财务系统,及时支付工资;销售人员在停工停产后,可能仍需完成同客户联络、解释停工停产原因等工作任务。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安排员工完成诸如上述工作任务的,可以理解为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给予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
Q6:员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员工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ニ款的规定,企业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Q7:返岗复工后,企业是否可以单方调低员工的绩效工资?
需区分情况。
(1)若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发放,则建议企业明确绩效考核的评价标准,并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相应调整绩效工资。
(2)如果绩效工资实际每月固定发放且无统一考核标准,则企业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得单方调低员工的绩效工资水平。
Q8:返岗复工后,企业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是否可以延迟发放工资,可以延迟多久?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资金流转出现困难,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员工。
Q9:在具备返岗复工条件的情况下,员工拒不复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或因员工违反相关防疫政策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是否有权在工资中扣除该部分损失?
根据《工资支付暂定规定》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员工本人原因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企业有权在其工资中扣除,但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该等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