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恋爱期间导致女友怀孕并流产而赔偿损失15万元

丁玉(化名)和李某在************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本律师提醒:该案对当下通过即时通讯进行恋爱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现在各种及时通讯工具如微信、QQ等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线上线下的活动越来越频繁,已婚人士伪装未婚欺骗女士同居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的现象屡见不鲜。女士在欺骗行为下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进而抑郁,也有的男士以爱情的名义骗色,这种欺骗的行为也会使女士错误的处分自己的“性权利”。谁该为这场错误的爱情埋单,这起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蓝本,当事人在问题出现时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而应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里,没有明确提出“性权利”这一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就有“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的规定。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相关证据也很难固定,所以如果要达到赔偿的目的,当事人在遇到问题是应该冷静下来先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在日常的交往中也注意证据的保存。同时本案的赔偿金额具有对被告进行惩戒的法律意义在里面,对社会也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