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

委托人:叶某某

委托事项: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被告承担健康权损害赔偿责任

受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争议焦点:1)阮某某与付某某以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关系,究竟是谁将挖掘机工程分包给阮某某的。(2)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确定。

代理结果:被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付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阮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请基本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主办律师:霍俊娟

 

一、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系嘉定区墨玉北路某段道路及桥梁新建工程的总承包方,其将该工程中的道路工程、雨污水管道工程等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被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一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付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二”)。原告系被告二雇佣的员工,工资为160/天。被告阮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三”)承包了上述工地的部分挖掘机工程。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被告一向施工方提供了钢板,并由挖掘机铺设了钢板。钢板铺设后可供车辆(包括挖掘机)通信,亦可供施工人员在上面施工(搅拌水泥等)。2016720日,被告三雇佣的员工驾驶挖掘机从钢板上开过时致钢板翘起,导致在钢板上搅拌水泥的原告因失衡而摔伤,随后送往医院诊治。经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结果均为十级伤残。

 

二、代理意见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健康权遭受侵害,有权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二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该款还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此款规定并结合实践中的判例,原告同时还可以向被告三之挖掘机雇员主张责任。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规定,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可以向被告三主张侵权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一明知被告二与被告三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工程分包给两被告,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虽然被告一与被告三之间没有分包协议,但是从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分包协议》来看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分包内容并不包含挖掘机工程。另外,从被告三提供的结算单上来看,该结算单抬头确为被告一且有被告一工地负责人签字。因此,可以确定被告一与被告二及被告三之间的分包关系。


三、代理结果

三被告合计须赔偿原告256084.5,依据责任比例各自承担的责任如下:

1、被告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76825.35元,扣除其先行赔付的35000元,尚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叶某某41825.35元。

2、被告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76825.35元,扣除其先行赔付的26847.5元,尚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叶某某49977.85元。

3、被告三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02433.8元,扣除其先行赔付的45000元,尚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叶某某574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