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住宅施工中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农村自建房过程中,房主将房屋的建设工程包工包料给包工头A,A包工头再将屋顶瓦片工程分包给B包工头,B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干活受到人身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案件法律关系:农村宅基地建房也需要考虑承包人有无建设资质的问题,房东和包工头A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房东是定做人,包工头A是承揽人。包工头A和包工头B是则是工程分包的法律关系,包工头B和受伤的工人则是雇佣劳务关系。

律师评析: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是否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究其原因,是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但却未对低层住宅的具体层数作进一步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建房特别是在集镇或城区周边,四层、五层乃至更高楼层的农民自建房屡见不鲜。面对现实的管理需要,在不违反立法目的前提下,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以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行政管理规范,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应尊重和维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同时,《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均规定,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

但是具体到本所代理的这一案件的上海地区而言,上海地区对于农村建房子时承揽人雇佣的工人受伤的,不区分自建房屋是否在2层以上,房东若明知承揽人无建设资质,仍发包给承包人,则认定其对承揽人的选任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本案相应的裁判观点: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受伤工人)受第三被告(包工头B)雇佣,第三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被告(房东)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第二被告(包工头A),第二被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第三被告,第一、第二被告均存在过错,应当对第三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三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共同过失侵权。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鉴于原告放弃对第三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确认第三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第一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15%责任。